| 钦州市政府李彬副市长就全面贯彻实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发表电视讲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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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8-09 08:12 文章来源:钦州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加强管理 规范运作
努力开创我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新局面
——全面贯彻实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电视讲话
李 彬 钦州市政府副市长
(2006年6月)
同志们: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务部于2005年11月7日颁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市政府决定,自7月1日起,将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酒类流通经营者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建立《酒类流通随附单》),并开展相关检查活动。现在,我代表钦州市人民政府,就该《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落实问题发表电视讲话。
一、充分认识实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酒类商品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安全,是特殊商品,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加强酒类流通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加强酒类管理,是保障广大消费者权益的需要。我国是酒类生产和消费大国,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国酒类流通规模逐渐扩大,酒类人均消费不断增加。但是,近年来,在酒类行业稳步发展的同时,酒类市场还存在着流通秩序混乱,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屡禁不止的问题,严重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认真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加强酒类管理,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项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民心工程,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其次,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加强酒类管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适量饮酒有利于满足部分群众的生活喜好,过量饮酒则会诱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特别是由于对酒类市场疏于管理,未成年人饮酒现象还比较普遍,既对培养下一代国家有用人才构成威胁,同时又对构建和谐社会带来诸多方面的影响。
第三,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加强酒类管理,是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加强酒类管理,不仅有利于酒类行业整体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而且也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加强我市酒类市场管理,规范酒类市场秩序,保障酒类消费安全,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我们要从建设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使我市酒类管理尽快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进一步促进酒类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饮酒安全。
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酒类市场流通管理规定。《办法》的施行,是酒类行业管理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和划时代的意义。《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由总则、备案登记、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构成。其中,主要建立了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溯源两个制度,拟通过备案登记制度对酒类流通经营主体予以规范;通过酒类流通溯源制度对酒类商品从出厂到最终消费的全流通过程予以规范。
(一)《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二)备案登记制度
对于酒类经营主体的管理,《办法》采用了备案登记制度,要求经营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同时,《办法》第27条对违反备案登记的情况设定了处罚。
(三)酒类流通溯源制度
对于酒类流通过程的管理,为了能够做到线索明晰,有据可查,《办法》第14条设定了酒类流通溯源制度。酒类流通溯源制度要求经营者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的流通信息,通过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衔接使主管部门、经营者和消费者了解酒类商品的流通过程,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
(四)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规定
考虑到酒类商品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影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19条对向未成年人售酒问题做出了规定,要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且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标识,在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30条对未执行者规定了相关处罚条款。
(五)酒类流通监督管理机构
《办法》第5条和第21条明确规定,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强管理,贯彻落实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认真研究部署,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使经营者增强依法经营意识,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伪劣酒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使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自觉到合法经营场所购买酒类商品,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对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各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规范管理。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联合开展酒类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将监管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对分散于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品店、餐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无证经营以及经营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行为,净化酒类市场环境,营造一个科学、安全、健康的酒类行业氛围。
第三,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经营业主,要守法经营,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的管理,接受广大消费者的监督,主动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酒类批发或零售经营许可证,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按要求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对未取得酒类经营许可证而从事酒类经营活动的,将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同志们,贯彻实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加强酒类管理工作任重道远,市政府相信,通过全市各酒类监管部门、酒类生产、批发、零售经营业主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共同努力,通力合作,围绕市委“323”工作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加强管理,规范运作,钦州市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必将开创新的、良好的发展局面!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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