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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办理程序
2006-08-08 10:54  文章来源:钦州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办理机构:钦州市商务局内贸市场科(办公大楼二楼)
  办理地址:钦州市南珠西大街68号
  办理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联系电话:0777—2107388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一、审批依据:
  1.《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二、申报条件:
  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2.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3.加油站的建设、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4.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6.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备齐符合以上申报条件的材料,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
  1.由新建、扩建加油站的业主向当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加油站所在地县、地级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同意后,由地市级商务局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自治区商务厅审批。
  2.对符合条件,并经审查合格后,由自治区商务厅出具同意新建、扩建加油站开工立项的批准文件,业主凭批准文件到规划、消防、土地、环保等有关部门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后进行开工建设。
  3.加油站建设完工,由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商务局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市级商务局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地市级商务局将验收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自治区商务厅,由自治区商务厅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对符合许可的,由自治区商务厅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再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许可的,自治区商务厅将不予许可的决定、理由和整改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
  4.自治区商务厅出具同意新建加油站开工立项的批准文件之日起,申请单位必须在6个月内办完开工建设手续并开始施工建设,同时必须在18个月内建设完工。逾期不开工、完工的,其开工立项的批准文件自行作废,对该新建项目由自治区商务厅根据需要另作安排。
  5.高速公路新建加油站,由新建加油站单位直接向自治区商务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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